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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27日(三)|偷盜

不可偷盜。 申5:19

October 27, 2021 • 文:宣教日引|粵語朗讀:沈小嵐, 背景音樂:《珍珠般的眼淚》簡雅姍鋼琴創作演奏

我有機會問監獄中的年輕人,為什麼他們要偷竊?很多時候我聽見他們的理由是:「我有分一些偷來的東西給有需要的人。」可能你會覺得很荒唐,難道只要不是全部自己占有,就可以偷了嗎?
不可偷盜的誡命後面有兩個基本假設。第一、我所擁有的一切都是神給的,我接受神的恩典,不是因為我有任何功勞,乃是神憑自己的喜悅,分派一部份財產在我手裡。所以,偷盜是干犯神的治理,得罪了神。
第二、希伯來思想中有個補償的觀點。凡是違反了神的分派,偷盜的人除了償還,要加上罰款。至於罰多少,申命記中有詳細的規定。
既然我的一切都是神所賜的,包括我的時間、才幹,這些也都可能成為偷盜的對象。所以,不從我的雇主那裏偷竊時間、不偷工減料降低我的服務質量,甚至不馬虎怠慢家裡的人,都可以算在不偷盜的要求範圍之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