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我的一生在神的手中,我還憑什麼說我有「權利」呢?若我活在神管治的國度內,我還有什麼私人權利呢?大衛使用一個特別的希伯來字眼「nachalah」來詮釋他關於這部分的想法,這個字是指「財產、產業和可見的基業」,這是一片土地(民26:53-56)。
大衛難道是說他得了一片佳美的土地嗎?好像不是。大衛曉得同一個字眼被用來形容利未人,就是祭司的基業。然而他們的基業並不是任何一片土地,而是神自己(民18:20);難怪大衛說那「準繩量給我的」落在佳美之處。
如今,你寧可要什麼呢?一片土地?抑或是與神之間的關係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