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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2日(六)|貪戀、貪圖

不可貪戀人的妻子;也不可貪圖人的房屋、田地、僕婢、牛、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 申5:21

October 2, 2021 • 文:宣教日引|粵語朗讀:沈小嵐, 背景音樂:《珍珠般的眼淚》簡雅姍鋼琴創作演奏

所有的外在行動都是由內心態度所引發的,難怪十誡的最後一條誡命是針對內心的問題。神最高的要求不是要人服從規矩,而是要忠心委身於神。所以,hamad和’awah兩字均強調內心的動機和態度,心正自然不會犯誡,否則違規是太容易發生的事了。
你是否覺得這條誡命很難守?行為上的自律,相對來說還較容易些,但神的要求卻及至我們的心思意念。
其實從一開始,我們就不應該把思想(理性)和身體(行為)分開。神給我們這條誡命,說明我們必須對自己的思想負責,首先就要讓神來管理我們的思想,才能產生對的行為。
保羅曾勉勵我們要「把心意奪回」來順服基督;還有一處詩篇也說神把人「心所願的」賜給人,當然都是假定「心意」必須合乎神的要求。現在我們要做的,就是改換心意,選擇跟從神的道。